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2110號
SJEV,107,重小,2110,201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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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11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被   告 蘇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蘇慧茹」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蘇惠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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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