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黃耀烱
聲 請人 兼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
轉登記上訴事件,聲請重新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改選任林錦芬律師(事務所設臺灣省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黃耀烱與被上訴人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上訴人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民國107年6月27日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高金印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高金印律師年屆80歲,已退休無法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並經高金印律師確稱其已退休,不再辦理案件等語,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足憑,經核尚非無據,應重新選任律師林錦芬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