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余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受讓債務人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申
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門號
0000000000之電話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書所載欠費
金額為新台幣38,97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 與上開證明書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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