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37號
CTDV,107,司促,9837,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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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 務 人 林國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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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