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薛聖耀
債 務 人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其興
人
債 務 人 張江裕美
債 務 人 江王玉真
債 務 人 陳秀珍
一、債務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
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一六五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點四一六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八三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真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一六五計算
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
四一六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點八三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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