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52號
CTDV,107,司促,9752,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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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薛聖耀 
債 務 人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其興 
人         


債 務 人 張江裕美


債 務 人 江王玉真

債 務 人 陳秀珍 

一、債務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張江裕美江王玉
  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一六五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點四一六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八三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其興陳秀珍江王玉真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一六五計算
  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
  四一六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點八三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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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