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49號
CTDV,107,司促,9749,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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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
 
債 權 人 順成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債 務 人 淐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
  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440,500元之支票,經核其
  退票日為民國(下同)106年2月6日;票號0000000號,面額
  246,800元,退票日為106年3月6日;106年1月貨款249,097
  元,依收款對帳單所示,未有清償期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
  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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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成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淐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