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20號
CTDV,107,司促,9720,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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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仟
  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宏凱於民國92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
  月28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1日止累計171,861元正
  未給付,其中46,705元為本金;125,156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宏凱於民國92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 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1日止累計79,784元正未給付



,(其中4,233元為本金, 75,5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宏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1日止累計58,499元正未 給付,其中4,321元為消費款;54,1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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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