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文利於民國89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31日止
累計199,837元正未給付,(其中51,406元為本金,148,
423元為利息,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文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31日止累計223,6
29元正未給付,其中59,205元為消費款;164,424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 │
├──┼────┼───────┼──────┼───────┤
│ 002│59205元 │自107年8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51406元 │自107年8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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