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莊川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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