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39號
債 權 人 柯櫻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郁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所載,債權人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號…,與其後證物之牌照號碼ZL-6718不符,請釋明之。
二、債務人顏郁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