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淑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肆佰壹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淑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7月24日止累計305,413 元正未給
付,其中77,879元為消費款;222,212 元為循環利息;5,32
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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