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詹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詹承樺於民國105 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3 年01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7月23日止累計210,383 元正未給付,其中193,617 元為
本金;16,6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詹承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7月23日止累計97,426元正未給付
,其中88,413元為消費款;7,813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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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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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民國107 年7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06%│
│ │193617元│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民國107 年7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88413 元│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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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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