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99號
CTDV,107,司促,9299,201808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詹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詹承樺於民國105 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3 年01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7月23日止累計210,383 元正未給付,其中193,617 元為
  本金;16,6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詹承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7月23日止累計97,426元正未給付
  ,其中88,413元為消費款;7,813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7 年7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06%│
│  │193617元│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民國107 年7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88413 元│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