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95號
CTDV,107,司促,9095,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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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鄧沛晴(原名:鄧碧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鄧沛晴(原名:鄧碧媛)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債權
  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
  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固
  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7月18日止累計155,706元正未給付,其中
  152,362元為本金;3,298元為利息;4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7年7月19日│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 │
│  │152362元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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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