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72號
CTDV,107,司促,9072,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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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炫辰


債 務 人 陳順道 

債 務 人 陳萬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炫辰陳冠勳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順
  道、陳萬瑞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
  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
  臺幣381,40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
  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炫辰陳冠勳自民國107年03
  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24,177元,
  及自民國107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陳順道陳萬瑞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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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