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炫辰
債 務 人 陳順道
債 務 人 陳萬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炫辰即陳冠勳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順
道、陳萬瑞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
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
臺幣381,40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
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炫辰即陳冠勳自民國107年03
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24,177元,
及自民國107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陳順道、陳萬瑞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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