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純智於民國104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
月17日止累計126,911元正未給付,其中122,304元為本金;
3,81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純智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
月17日止累計228,201元正未給付,其中221,256元為本金;
6,15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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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7年7月18日 │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7%│
│ │122304元│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民國107年7月18日 │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221256元│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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