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晏葶
債 務 人 陳榮裕
債 務 人 呂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
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
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晏葶於就讀東方科技大學時,邀同陳榮裕、呂
慧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
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
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65,44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 年02月01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265,449元及自107年02月01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
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
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
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
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7年04月1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
107年02月01日起至107年04月11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
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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