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17號
CTDV,107,司促,10517,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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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債 務 人 吳坤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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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