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464號
CTDV,107,司促,10464,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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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 理 人 林倩瑋 
債 務 人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春興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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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