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299號
CTDV,107,司促,10299,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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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白明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本   金  │起 息 日 │止息日 │年利率 │
│號│(新臺幣) │ (民國) │    │    │
├─┼──────┼──────┼────┼────┤
│1 │13,175元  │105年5月27日│清償日 │15﹪  │
├─┼──────┼──────┼────┼────┤
│2 │15,668元  │105年5月27日│清償日 │14.98﹪ │
├─┼──────┼──────┼────┼────┤
│3 │1,567元   │105年5月27日│清償日 │6﹪   │
├─┼──────┼──────┼────┼────┤
│4 │490元    │105年5月27日│清償日 │1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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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