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224號
CTDV,107,司促,10224,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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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江卉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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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