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211號
CTDV,107,司促,10211,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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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張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
  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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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