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93號
CTDV,107,司促,10193,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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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寬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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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