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寬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