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00號
TYDV,107,司促,15700,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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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00號
債 權 人 易淘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鍵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整份完整契約書影本及具狀人用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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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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