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197號
TYDM,106,聲,3197,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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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澹台富國






      楊光宇


相對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宋英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黃育勳律師宋英華律師就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資料抄錄、攝影。
相對人澹台富國楊光宇黃育勳律師宋英華律師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一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澹台富國楊光宇為本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被告,黃育勳律師宋英華律師分別為上開被告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而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資料均屬告訴人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 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就前揭資料抄錄、攝影(經公訴檢察 官以106 年度蒞字第16733 號補充理由書,並於民國106 年 11月17日當庭補充限制閱覽方法、聲請對象);另依同法第 30條準用第11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就上開資料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
二、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 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



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 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 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 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 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 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 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 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 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文件,分別係聯穎公司關於PA25製 程之內部教育訓練資料、ED25 Epi檔案,雖均非被告澹台富 國寄發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項目1 、2 所示電子郵件之本文 或附件,然被告澹台富國於偵查中供述:PA25 Process Flow 是1 個word檔,其係將該檔案修改後,下班時以手機從電腦 畫面中拍了幾頁,返家後再將所攝照片製成ppt 檔(筆錄誤 載為ptt 檔),並以電子郵件寄送予被告楊光宇,其拍攝及 寄送給被告楊光宇之檔案均已刪除等情(見桃檢105 年度偵 字第17595 號卷,下稱偵17595 卷,第9 頁),故聯穎公司 於偵查中始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文件供檢察官參酌 (見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197號卷,下稱聲字卷,第20至21 頁),而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文件揭露PA25生產之機台規格 、程式、細部步驟等製程細節,存放在聯穎公司研發部門文 件資料庫內,僅研發部門相關人員得以閱覽;如附表一編號 二所示文件涉及ED25磊晶結構技術暨ED15磊晶結構實驗設計 ,存放在聯穎公司研發部門文件資料庫excel 檔內,僅該項 目直接相關之研發人員得以閱覽,業據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 理人林進福釋明在卷(見聲字卷第20至21、25頁及反面), 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文件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產 業界人士所知悉之資訊,亦非任何人以正當方法即得輕易探 知、接觸之文件,參以上開文件均係記載聯穎公司生產技術 相關資訊,屬極具敏感性之資料,應具一定之實際或潛在經 濟價值,是認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文件均屬聯穎公司之 營業秘密無訛。
㈡如附表二所示資料,除包含被告澹台富國以可攜式硬碟複製 取得之聯穎公司檔案外,尚有聯穎公司於偵查中提供予檢察 官之前揭檔案更新版本(見聲字卷第21頁反面),其中如附 表二編號一所示文件係關於聯穎公司SHBT1 、HBT1磊晶結構



技術實驗設計,均存放在該公司研發部門文件資料庫excel 檔內,僅該項目直接相關之研發人員得以閱覽,其他員工無 權限接觸;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文件係關於聯穎公司BIHEMT 製程流程、BIHEMT1 磊晶結構技術實驗設計,分別存放在該 公司研發部門文件資料庫word、excel 檔內,內容包含程式 、參數、材質、厚度、尺寸、藥水濃度等細節資訊,僅該項 目直接相關之研發人員得以閱覽;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文件 係關於聯穎公司ED25、HBT 製程流程,均存放在該公司研發 部門文件資料庫word檔內,內容包含程式、參數、材質、厚 度、尺寸、藥水濃度等製程細節,亦限於研發部門相關人員 得以閱覽,此據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釋明在卷(見聲字 卷第21至22、25頁反面至26頁反面),可認如附表二編號一 至三所示文件,亦屬聯穎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具有 經濟價值之生產技術資訊,均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㈢如附表三所示文件,雖非被告澹台富國楊光宇取得之聯穎 公司檔案,然均係聯穎公司於偵查中為佐證犯罪事實而提供 予檢察官之參考資料(見聲字卷第22頁),被告澹台富國雖 稱如附表三所示文件僅是大概性敘述,很多同業也用類似參 數,爭執非屬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云云,然如附表三所示文 件實已揭露聯穎公司製程使用之金屬材料及厚度,精細至奈 米程度,此類數值會隨廠商而異,且如附表三所示文件有記 載聯穎公司之參數設定,不可能於公開場合取得此類資料, 業據告訴代理人陳述明確(見聲字卷第22頁),是認如附表 三所示文件亦為聯穎公司之營業秘密。
㈣被告澹台富國黃育勳律師就聲請意旨關於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文件於審判中僅能檢閱,不能抄錄、攝影乙節並無意 見(見聲字卷第20頁反面、21、22頁);被告楊光宇及宋英 華律師則未到庭陳述意見(見聲字卷第18頁),本院考量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確有妨害聯穎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自有適度限縮對本案相對人利用上開訴訟資料之必要性, 兼衡被告及辯護人能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是認聲請人請求 僅使黃育勳律師宋英華律師能檢閱上開文件,而限制辯護 人抄錄、攝影部分(影印卷宗為抄錄、攝影之一種型式,即 在限制範圍),另請求對被告澹台富國黃育勳律師、被告 楊光宇宋英華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均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㈤如附表四所示文件(見偵17595 卷第27頁),雖非檢察官本 次聲請範圍,然依被告澹台富國於偵查中供述,可知此份文 件與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HBT1 Epi structure_00000000



VPEC suggests split 5 and 6 」文件,共同存放在其電腦 主機內,且均係被告澹台富國自聯穎公司共用槽下載取得( 見偵17595 卷第21頁反面至22頁),另自形式上觀察,上開 兩份文件內容有高度相似之處,可認如附表四所示文件應係 關於HBT1磊晶結構技術文件,而有限制閱覽之必要,是本院 依職權限制此部分卷頁內容之抄錄及攝影,倘檢察官認此部 分亦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應另行聲請,併此指明。四、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 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就現 行閱卷制度而言,僅辯護人有檢閱、抄錄及攝影卷宗及證物 之權利,被告並無此權,而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資料並非 筆錄,被告澹台富國楊光宇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於審判中取 得。從而,聲請人請求禁止被告澹台富國楊光宇對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資料抄錄、攝影,核無必要,故此部分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1條第1 項、第 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駁回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附表一:(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對應之原始文件)┌──┬──────┬────────────────┐
│編號│ 卷內文件 │卷證頁碼(即限制抄錄、攝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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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PA25 Process│見桃檢105 年度偵字第3229號卷一,│
│ │Introduction│下稱偵3229卷一,第78、195 頁;桃│
│ │.ppt │檢105 年度偵字第3229號卷二,下稱│
│ │ │偵3229卷二,第76頁;偵17595 卷第│
│ │ │101 頁 │
├──┼──────┼────────────────┤
│ 二 │ED25 Epi │見偵3229卷一第130 頁;偵3229卷二│
│ │ │第211 頁;偵17595 卷第16、1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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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對應之原始文件)┌──┬───────────┬───────────┐
│編號│ 卷內文件 │卷證頁碼(即限制抄錄、│
│ │ │攝影部分) │
├──┼───────────┼───────────┤
│ 一 │SHBT1 Epi structure_ │見偵3229卷二第52、228 │
│ │00000000 │頁;偵17595 卷第68頁 │
│ ├───────────┼───────────┤
│ │HBT1 Epi structure_ │見偵3229卷二第87頁;偵│
│ │00000000 VPEC suggests│17595 卷第28頁 │
│ │split 5 and 6 │ │
├──┼───────────┼───────────┤
│ 二 │P1B-01A-1 v.01_0000000│見偵3229卷二第59頁及反│
│ │9 │面、90至91頁反面、95至│
│ │P10-01A-1 v.01_0000000│96頁反面;偵17595 卷第│
│ │04 (更新版 ) │31至32頁反面、37至38頁│
│ │ │反面、75頁及反面 │
│ ├───────────┼───────────┤
│ │WTK BiHEMT1 1st Epi │見偵3229卷二第92頁;偵│
│ │split plan_00000000 │17595 卷第34頁 │
├──┼───────────┼───────────┤
│ 三 │P1P-04H-2 V.0X_0000000│見偵3229卷二第229 至 │
│ │8 │237 頁反面 │
│ ├───────────┼───────────┤
│ │P1H-01J-2 V.12_0000000│見偵3229卷二第97至98頁│
│ │1 │反面;偵17595 卷第39至│
│ │ │40頁反面 │
└──┴───────────┴───────────┘
附表三:聯穎公司於偵查中提供予檢察官之資料┌──┬──────┬────────────────┐
│編號│ 卷內文件 │卷證頁碼(即限制抄錄、攝影部分)│
├──┼──────┼────────────────┤
│ 一 │HBT製程 │見偵3229卷一第113 至117 頁反面、│
│ │ │137 至141 頁反面;偵17595 卷第56│
│ │ │至60頁反面 │
├──┼──────┼────────────────┤
│ 二 │「BiHEMT AR │偵3229卷二第55至56頁;偵17595 卷│
│ │.XLS」工作表│第71至72頁 │
│ │「PROCES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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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本院依職權禁止抄錄、攝影部分
┌──────────────────────────┐
│卷內文件: 「SHBT1-HBT1 Epi Structure-00000000 VPEC │
│ suggsts split 7 and 8 xls 」 │
│卷證頁碼: 見偵3229卷二第86頁;偵17595 卷第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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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