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07號
PTDV,107,司拍,207,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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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玉琳即鍾菀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應提出本件系爭債權證明文件,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
  證、借款契約書、票據或其他相關文件等,以資釋明本件借
  款金額、利息利率之約定及還款方式等。(非授信契約書)
三、請提出相對人鍾玉琳即鍾菀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須注意本件相對人鍾玉琳即鍾菀棋是否即為上開
  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若否,則亦應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該不動產所
  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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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