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春臻
即 債權 人 李嘉惠
沈慧萍
林素櫻
黃美貞
榮天群
曾志民
鍾俊清
蘇振輝
張燕祥
吳耀坤
鍾慶廷
鍾國釗
蒲玉興
上十三人共
同代理人 李春臻
債 務 人 鄭珮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珮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會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會款,應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按民法第
20 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若係請求票款:
㈠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本票係18紙或19紙?(票據號碼TH529873
之本票有影本2紙)
㈡請釋明上開請求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
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
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此提示日應明
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
示日。)
四、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究竟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