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48號
PTDV,107,司促,8648,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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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春臻 
即 債權 人 李嘉惠 
      沈慧萍 
      林素櫻 
      黃美貞 
      榮天群 
      曾志民 
      鍾俊清 
      蘇振輝 
      張燕祥 
      吳耀坤 
      鍾慶廷 
      鍾國釗 
      蒲玉興 
上十三人共
同代理人  李春臻 
債 務 人 鄭珮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珮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會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會款,應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按民法第
  20 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若係請求票款:
 ㈠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本票係18紙或19紙?(票據號碼TH529873
  之本票有影本2紙)
 ㈡請釋明上開請求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
  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
  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此提示日應明
  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
  示日。)
四、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究竟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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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