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20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債 權 人 楊素華
債 務 人 丁宇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並簽發2 紙本
票交債權人收執,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
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又上開本票亦未記載到期日,債權
人復未提出催告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 示之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