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57號
CTDV,107,司促,8857,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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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57號
 
債 權 人 林璨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政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6%,則請釋明各張本票『有無現
  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
  意。)
二、債務人王政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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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