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57號
CTDV,107,司促,8757,201807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東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東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18日止累計202,242
    元正未給付,其中197,151元為消費款;5,091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197151元│自107年06月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19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