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宋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