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㈣
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㈤新
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㈥新
臺幣陸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