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林逸萱
債 務 人 林郭秀珠
一、債務人林逸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零伍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貳拾肆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逸萱之財產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林郭秀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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