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63號
CTDV,107,司促,8563,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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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宥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
  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700元整,約定借款
  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88 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 元,逾期
  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9,808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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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