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49號
CTDV,107,司促,8549,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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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浡昇 

債 務 人 吳傳成 

債 務 人 吳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浡昇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吳傳成吳采霖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34,54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
   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2月1 7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34,542元及自107年02月17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
   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
   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
   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
   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7年07月05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
   107年02月17日起至107年07月04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
   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07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34,542元│2月17日起  │7月04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7月0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34,542元│3月18日起  │9月17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9月1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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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