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董峰豪
債 務 人 董龍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董峰豪前於民國97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董
龍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7筆,共計新臺幣164,69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董峰豪自民國107
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8,728元及
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董龍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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