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81號
CTDV,107,司促,8381,2018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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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洪進明 
債 務 人 林泰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房屋貸款
  契約,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部分,第四條所載遲延利息、違
  約金並未勾選任何方案;借款新台幣貳拾貳萬元部分,第八
  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㈠…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 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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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