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寶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寶雄於民國9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分0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04日止累計388,143元正未給付
,(其中97,318元為本金, 290,8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㈠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寶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04日止累計339,493元正未 給付,其中87,366元為消費款;252,127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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