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45號
CTDV,107,司促,8045,201807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范揚富 

債 務 人 范珮芸 


債 務 人 范珮苓 

債 務 人 范湘婷 

債 務 人 范湘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宏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
  零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范宏達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