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范揚富
債 務 人 范珮芸
債 務 人 范珮苓
債 務 人 范湘婷
債 務 人 范湘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宏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
零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范宏達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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