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26號
CTDV,107,司促,7626,201807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謝志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志浩於民國104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101元(含本金27,957元
  、利息4,144元)及其中27,957元自民國107年05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7年5月│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7957元 │22日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