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意晴
上訴人與郭于涵間因106年度訴字第7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9,67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