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12號
CTDV,106,訴,712,2018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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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意晴 
      
上訴人與郭于涵間因106年度訴字第7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9,67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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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