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34號
CTDV,107,司促,6934,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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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債 權 人 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振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正確名稱為何?(聲請狀所載為『郁翔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惟公司章印文為『郁翔通運有限公司』)
三、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四、請提出請求台幣645,216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吳振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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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