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梁詩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 、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及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具狀聲請變更未成 年子女甲○○之姓氏,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亦未提出聲請狀 繕本,本院於107 年1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 日 內提出補正陳報相對人即甲○○父親之戶籍謄本、陳報其住 、居所地址,並提出聲請書狀繕本,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 1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2日生送達之效力, 其補正期間應於107 年2 月27日屆至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而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 聲請為不合法,應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 、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