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43號
CTDV,106,司促,14143,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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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3號
 
債 權 人 建汰報關行

法定代理人 蔡錦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祐瑞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祐瑞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6年
  11月24日」是否有誤?(本支付命令尚未核發送達債務人,
  如書寫有誤,請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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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瑞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