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4526號
TPDV,96,促,34526,2017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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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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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