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25號原 告 蘇水木 訴訟代理人 蘇振德 被 告 蘇順為 蘇武樹 蘇金枝 蘇佰慶 蘇清發 蘇明成 蘇黃金貴 蘇文三 蘇文助 蘇文蓮 蘇文舉 蘇玉梅 蘇金元 蘇金助 劉蘇專 陳蘇玉碧 蘇玉秀 蘇玉梅 蘇武順 黃蘇銀西 蘇翠碧 蘇翁望 蘇進惠 蘇進舉 蘇雪霞 蘇雪珍 蘇王合 蘇芳德 蘇于茜 蘇芳滿 蘇芳玉 蘇再福 王錦如 王錦總 王錦發 王仁蕊 陳蘇苗 蘇宗興 蘇賴彩桃 蘇志哲 蘇雪芬 蘇碧女 蘇碧霞 蘇定國 陳蘇嬌 戴蘇秀 蘇端 洪蘇金樓 蘇銀妲 顏蘇秀龐 蘇秀閔 蘇秀鳳 許朝明 許正次 吳許綿 沈許貴 湯許線 許張蓮只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許家豪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許家鳳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許家禎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駱許西 蔡榮成 鐘石能 王鐘珠美 王鐘不纏 王武家 王清讚 王清風 鐘王月綢 王月對 王月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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