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699號
CTDV,102,司促,14699,201304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9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周仕桓 

法定代理人 周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仕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周仕桓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對未成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
  法定代理人為之,台端若有遺漏應增列另一位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周仕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