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036號
CTDV,102,司促,12036,201303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債 權 人 殷美全 
債 務 人 孔鴻志 
債 務 人 王培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孔鴻志王培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依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其債務人應
  為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孔鴻志,若有誤載,
  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對債務人王培宇請求之依據。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提出支票3張之背面影本。
五、債務人孔鴻志王培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