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債 權 人 殷美全
債 務 人 孔鴻志
債 務 人 王培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孔鴻志、王培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依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其債務人應
為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孔鴻志,若有誤載,
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對債務人王培宇請求之依據。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提出支票3張之背面影本。
五、債務人孔鴻志、王培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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