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669號
CTDV,101,司促,10669,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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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
 
債 權 人 蘇信治 
債 務 人 山富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山富旅行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
  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請求標的數量及金額。
三、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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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