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69號
債 權 人 蘇信治
債 務 人 山富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山富旅行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
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請求標的數量及金額。
三、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