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240號
CTDV,100,司促,13240,20110519,5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邱世德 

債 務 人 邱翁秀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邱翁秀珠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聲請狀附件
  資料邱翁秀珠為一般保證人)。
二、債務人邱世德邱翁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