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邱世德
債 務 人 邱翁秀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邱翁秀珠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聲請狀附件
資料邱翁秀珠為一般保證人)。
二、債務人邱世德、邱翁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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