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240號
CTDV,100,司促,13240,2011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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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邱世德 

債 務 人 邱秀珠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世德邱秀珠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世德邱秀珠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邱秀珠翁與所附證物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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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